关键字:
收缩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 资讯中心 > 政策法规

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

时间:2010-07-20 13:42:23  来源:  作者:

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   东价〔2010〕33号

2010-05-11

各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,市各有关单位:

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,为了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步伐,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,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国家发改委《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》和《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通过价格听证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(东府办复〔2010〕237号),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改革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

居民(含暂住人员)用户按用水量折算,即将每户每月应付垃圾处理费用,按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(21立方米)折算,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一起征收;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按垃圾量计征;其中:商铺按营业面积计征,由城管部门按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,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。

二、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

(1)居民用户(含暂住人员)的收费标准

每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征收垃圾处理费0.55元(工、商企业的生活用水除外,下同);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住户按每立方米0.17元计征。

(2)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体工商户(按垃圾量计收的用户)的收费标准:由现行9元/桶调整为15元/桶。

(3)商铺的收费标准

水果、鲜花店:营业面积在30㎡以下每月每户(下同)由现行35元调整为40元,30㎡以上的,按实际垃圾量计收(应收金额不能低于同类商铺的最低收费标准,下同)。

饮食店:营业面积在50㎡以下由现行85元调整为100元,50-100㎡的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15元,100㎡以上的,按实际垃圾量计收。

其他店铺:营业面积在50㎡以下由现行25元调整为28元,50-100㎡的由现行32元调整为37元,100㎡以上的,按实际垃圾量计收。

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用户,已实行抄表到户的,由供水企业按每立方米0.17元直接向业主、住户、商户(含临街商铺)征收,对该类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公司,按其用水量85%计收垃圾处理费。未抄表到户(即抄总表)的,考虑水损因素,由供水企业按上述收费标准和住宅小区总用水量的85%,向物业管理企业征收垃圾处理费,再由物业管理企业按每立方米0.17元向业主、住户、商户(含临街商铺)等收取。

对自备水源企业的垃圾处理费,由城管部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,由企业到所在地的镇财政“一个窗口”收费处缴交。

对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的用户,由城管部门按以下标准计收:居民每月每户不低于10元;其他用户每月每户不低于30元。

三、执行时间

调整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四、相关事项

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、减免政策、收缴和支出管理等按《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
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,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。联系电话:22830672,22830661。

 

 

 

东莞市物价局

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

来顶一下
返回首页
返回首页
推荐资讯
相关文章
    无相关信息
栏目更新
栏目热门